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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细则公布

更新时间:2012-10-15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12-10-15 08:00

8月28日,广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相关实施细则。试点行业将延续上海“1+6”模式,税制安排将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预计全省将有约19万户(含深圳市)纳税人纳入试点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已确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试点行业范围具体为“1+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仅以13.8万户(不含深圳市5万多户)试点纳税人为例,2011年向省地税系统缴纳的地税高达110亿元;今年上半年,这13.8万户试点纳税人纳税额为57亿元。初步测算,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广东的减税规模将达到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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