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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7号)

更新时间:2009-11-28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9-11-28 08:00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现将《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个五年规划

    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适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类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和整个社会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现实需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的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五五”普法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服务。
    2.强化职能,形成合力。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有关机构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统一安排,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加强与劳动保障系统外有关组织机构的联系,发挥其在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3.切合实际,分类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区分用人单位、城乡劳动者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等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在普法的要求、内容、方式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4.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五五”普法期间,要以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干部)、务工农民、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围绕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同时,通过多种普法方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不断创新,提高实效。普法工作,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全社会对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客观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创新普法形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劳动保障普法活动,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将宪法精神贯彻到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培育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加强对规范、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要法律,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努力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和管理;努力增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促进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
    (三)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要根据各个时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四)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实践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在劳动保障领域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是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各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依法办事,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公共管理,依法维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推进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来,推动学法用法深入基层,扩大普法覆盖面。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五五”普法的重要载体。要不断总结、推广“法律六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五五”普法任务的完成。
    (二)畅通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解惑答疑服务。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通过省、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网站,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查询和下载服务。
    (三)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同时将干部培训的重心下移,重点培训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结合开展守法诚信企业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曾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促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列为农民务工行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劳动者,特别是对有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民,要免费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免费提供维权手册等普法材料;对自发进城务工的农民,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途径引导其自愿接受法律培训。积极促进劳动者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加大普法宣传经费投入,保障多种普法形式有效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落实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开发有针对性、实用性、生动性的普法宣传品,采取以劳动保障部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为主进行开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印制、使用、发放的方式,向普法对象提供普法宣传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多样性特点,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竞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鼓励企业、社会志愿者参与普法活动,不断探索推广面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多种普法方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五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应报送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2010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五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劳动保障部将统一组织编写劳动保障系统“五五”普法教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全国普法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组织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并对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
    (一)成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部门领导为组长、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保障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法机构。普法机构不仅要直接组织开展普法活动,而且要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分工方案,明确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的普法任务,会同工会、妇联、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引导新闻媒体、法律院校、律师事务所和有关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活动。
    (二)加强普法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培训普法骨干,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选择把握最佳宣传教育时机,善于发现和培养好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激励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检查有关机构完成普法工作任务情况,建立健全激励与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工作。
    (四)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督促指导。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普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开展工作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及上年度普法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及时沟通信息,研究普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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